所得税法
有关亡故支(兼)领月退休金人员之遗族,因具身心障碍且无工作能力申请遗属年金,每年度出具前一年度年终所得申报资料,证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过法定基本工资之所得内涵疑义 有关支(兼)领月退休金之公务人员亡故时,其身心障碍且无工作能力之遗族,申请遗属年金之规定,均系依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以下简称退抚法)第45 条第3 项、同法施行细则第51 条及公务人员定期退抚给与查验及发放办法第10 条第1 项规定,以遗族检附税捐机关出具其于退休人员亡故前一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资料(按:所称前一年度年终所得申报资料,系指税捐机关出具之前一年度“综合所得”申报资料;所指“综合所得”申报资料自应依所得税法第14 条第1 项所定各类所得认定之),计算其平均每月所得是否超过退休人员亡故当年之法定基本工资,且于遗属年金审定后,应每年度提出税捐机关出具之前一年度之综合所得申报资料,以证明其平均每月所得未超过发给遗属年金当年度法定基本工资。至于其年终所得申报资料所列保险给付,是否列入上开退抚法应计算其平均每月所得之所得内涵部分,应视该保险给付是否属前开所得税法第14 条第1 项所定之各类所得而定。
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如何界定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小微企业是个热词,百度搜索量不低,常常与企业的税收优惠联系在一起,是大量企业主甚为关注的话题。那么,如何界定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接下来,本文将解答这两个问题。 小微企业全称小型微利企业,它是一个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概念,最早见之于2007年12月6日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经过十几年的条件逐渐放宽,目前,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已放宽如下: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任何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的范畴
在济南财务审计以及涉税风险防控中,经济合同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当下,却有不少的所谓专家,不知道是真的不知道,还是故意混淆视听,片面夸大经济合同的作用,进而提出所谓的“经济合同决定企业纳税”的观点。比如不少财税“专家”推出所谓的经济合同控税专著,其中白纸黑字,明确提出:“经济合同决定企业的纳税”
编者按:2017年,根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扩大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现将该项政策与大家探讨
张贴者:2014年10月1日 下午7:06和记 [ 已更新 2014年10月1日 下午7:06 ] 财政部表示,为配合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本法)及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国际金融业务条例(以下简称国际金融业务条例),该部于103年9月30日修正发布“所得税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12条、第116条条文。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66条之4第1项第1款规定,修正营利事业分配属87年度或以后年度股利或盈余,应自当年度股东可扣抵税额账户余额中减除金额之计算方式,并明定前开减除金额不满一元部分,应按四舍五入计算。(修正条文第48条之7) (二)配合国际金融业务条例第22条之7规定,修正本法第69条第4款所称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之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记者申铖、韩洁)记者25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澳门24小时手机版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营利事业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响致109年第1季发生亏损,其经会计师核阅之109年度财务报表第1季亏损,得按该季期间相当半年之比例,换算109年度上半年估计亏损,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8款规定,列为计算107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下称估计亏损减项)。但其办理108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应检视109年度全年度实际盈亏,有下列情形者,应并同办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调整上开估计亏损减项数额,并补缴107年度未分配盈余应加征之营利事业所得税: (一) 109年度财务报表全年度为盈余者,估计亏损减项数额应更正为零(附释例1)。 (二) 109年度财务报表全年度为亏损,108年度财务报表全年度为盈余者,109年度全年度亏损应优先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1款规定自108年度全年度盈余减除,减除后无剩余亏损者,估计亏损减项数额应更正为零(附释例2)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落实省、市“新外资十条”等政策规定,在制造业、农业、煤炭、非金属矿业、金融等领域取消或放宽外资准入的限制政策。将外资备案下放至各区(功能区),由各区商务部门直接办理不涉及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实现全城通办、市区联动、一日办结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极落实省、市“新外资十条”等政策规定,在制造业、农业、煤炭、非金属矿业、金融等领域取消或放宽外资准入的限制政策。将外资备案下放至各区(功能区),由各区商务部门直接办理不涉及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实现全城通办、市区联动、一日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