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4日公布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意味着营改增全面收官进入倒计时。 两部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四个文件,全面规定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加入试点后的方案内容。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全面推开后,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税率为6%
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 一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总理***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讨论通过《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会议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流通产业取得长足发展,交易规模快速增长,基础设施显著改善,新型业态不断涌现,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发展,流通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但总的看,我国流通产业仍处于粗放型发展阶段,流通网络布局不合理,城乡发展不均衡,产业集中度偏低,信息化、标准化、国际化程度不高,流通效率低、成本高问题突出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有关政策通知,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工作,确保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5月1日(含)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进行招投标、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含已开标的工程项目)均应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以下简称“调整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二、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未开标的,可按“调整通知”规定以澄清修改文件方式修改投标报价税金计算;未发澄清修改文件修改的,在项目实施时应按“调整通知”及有关规定做好调整工作。 三、2018年4月30日(含)前已完成合同签订但未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大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已经脱离了传统的手工做账时代,财务软件越来越普遍,关于财务软件如何入账,到底是计入费用还是资产?以及如何摊销等,小编为此专门整理了5个小问题,分享给会计人员参考。 问题1:问:单独购买的财务软件4800元,计入费用还是资产? 1、购入的软件如果与固定资产不可分,无论是否单独计价,都应作为固定资产而不是无形资产核算,如生产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程序等; 2、购入的软件如果与固定资产可以分开,且能单独计价,则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按购入成本入账。 问题2:问:单独购买的财务软件计入了“无形资产”,如何摊销? 答:财务软件可以在购置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2年内摊销
新华网上海4月21日电 (记者何欣荣)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21日表示,今年一季度8.1%的GDP增速低于市场预期,未来政策需要进一步微调。就财税政策而言,在推进结构性减税之余,还要着力降低企业的非税负担。 贾康是在出席“钢之家”主办的“第八届钢铁产业发展战略会议”时作如上表述的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境外企业不派人来境内,劳务行为发生在境外,是否需要代扣代缴税款?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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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37号文”),明确今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展开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规定,基本取消此前的差额征税政策,仅在融资租赁行业给予适度保留。财税37号文并没有在融资租赁行业引起过多反响,业内普遍认为,“营改增”试点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困扰依旧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