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征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版权所有:青岛国奥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平度市人民路东段植物园中门(青岛银行对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甲公司出租A、B两项房产,均为一次性全额收取租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1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摘 要 纳税筹划,是企业与国家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博弈的过程。纳税方理性抉择,规划好结果,是增强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本文主要讨论怎样进行纳税筹划及纳税筹划的意义和目的
浙江首个专门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平台上线 浙江首个专门惩治失信被执行人的平台——“法鉴·湖州法院执行在线”([URL]日前正式上线,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通过法院、银行数据共享互联,形成统一曝光平台,上线当天就曝光首批200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平台由湖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州日报报业集团联合湖州银监分局和全市各大银行共同打造维护。一期上线的平台具有公开曝光、公众查询、联合惩戒、信息报道、在线举报(监督)、社会监督、悬 国税局:将不断加强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 2017年,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共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4228件,同比增长近两倍;推送多部门联合惩戒6.42万户次,同比增长153%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了固定资产,用于本公司办公用房,是否视同销售?要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吗? 答: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如果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如果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国税函[2008]828规定执行
为了便于您能够尽快掌握“营改增税率与征收率类”,创业爸爸小编特别编写了“营改增”一税率与征收率类,详情见如下创业爸爸的解答。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0.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1、为满足编制交通运输工程造价文件对地方材料价格的需求,按照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闽交建〔2015〕77号文件的通知,我局根据市场现行价格结合交通建设实际情况,经调查、分析和测算,编制了《福建省泉州市2020年4月份交通工程地方材料价格信息》(总第054期),现予以公布,仅供各单位在编制估算、概算、预算参考。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精神,从2016年5月份起地材价格信息发布含增值税价格(以下简称“含税价”)和不含增值税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 3、表中所列价格信息为设区市周边料场供应价格(不含运输到建设工地的运杂费),材料价格中的运杂费应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经过调查比选、综合分析后另行计算
各位230街坊的居民们,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拜年啦!期待已久的《虹口区230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张贴公示啦,一起速来围观吧~。 1月29日下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和《虹口区230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在西宝兴路949弄75号旧改征收基地张贴公示啦。 近期天气寒冷,为方便大家观阅,小编也为各位街坊邻居准备了“云观看”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4号凭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一)为便于申报、规范治理,修订了《都会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详细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4号凭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一)为便于申报、规范治理,修订了《都会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详细见附件)。(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挂号与申报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盘算公式及填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