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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0.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油气田企业发生应税行为,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 多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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