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关注因疫情而超过两年未入境的台商权益,财政部今(1)日表示,在综合所得税申报方面,会从宽认定,若台商对身份认定有疑义,可先按往年申报方式申报;地价税方面,申请自住优惠税率,依规定不一定要“本人”设籍,也可以配偶或直系亲属设籍。

财政部表示,近日外界关注受疫情影响,超过两年未入境的海外国人,经户政机关迁出户籍,所涉所得税及地价税问题。

财政部表示,在综合所得税方面,依所得税法规定,在国内有户籍、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境内,或是无户籍、一年内在境内居留满183天者,应办理综所税结算申报并适用5%到40%累进税率。

财政部表示,原本跨境移动或工作者在疫情期间,可能因为防疫措施导致在我国境内居留天数认定个人居住者身份疑义。

财政部指出,防疫措施属紧急、短暂性质,不宜就此改变居住者认定,不过各区国税局在适用所得税法规定时,会就个案事实从宽处理。

纳税人若对于身份认定尚有疑义,建议可按以前年度申报方式先行申报,于稽征机关有查核需要时,就其个案情形提供相关事证以供认定。

另外在地价税方面,主要影响是在自用住宅优惠税率的申请上,财政部表示,要申请自宅千分之2优惠税率,不以土地所有权人“本人”在该地设籍为限,若配偶或直系亲属设籍,也可按千分之2税率课征。

此外若纳税人本人在迁出户籍的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一再迁入户籍,符合自住条件,并重新申请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者,该迁出户籍的次年地价税仍可适用自住税率。

举例来说,原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的土地所有权人(同设籍人)受疫情影响,无法回国致户籍于今年2月1日遭迁出而无人设籍该址,当年仍可适用2‰税率,若在2022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权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之一再迁入户籍,符合自住条件,并重新申请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者,2022年地价税仍可适用千分之2税率,对当事人权益不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