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提供公司行号办理营业登记,实际是同时供住家及营业使用,应分别按住家用税率反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不过按营业用税率课征的面积不得低于该层楼面积六分之一。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丰原分局说明,房屋税是依房屋实际使用情形分别核课住家用、非住家非营业用及营业用税率;房屋同时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非住家用者,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六分之一;即使营业面积不到该层楼六分之一,仍应依六分之一面积按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

税务局提醒,房屋税是按月课征,只要在当月15日前申请变更为住家用,当月就可改按住家用税率课征,若在当月16日以后申请变更,自次月起才可改按变更后税率课税。

若您的房屋原本按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现商号已迁出并改为住家使用,请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改按住家用税率课征,以维护您的权益。

如您有任何税务问题,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86969,将有专人竭诚为您服务。(4/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