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37号文”),明确今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展开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规定,基本取消此前的差额征税政策,仅在融资租赁行业给予适度保留。财税37号文并没有在融资租赁行业引起过多反响,业内普遍认为,“营改增”试点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的困扰依旧存在。
自从2012年1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上海展开,随后扩展到全国多个省市,一年多的“营改增”试点中,融资租赁被定义为有形动产服务,税率为17%,由此导致融资租赁行业税负整体增加,客观上没有起到促进行业发展的作用。
资深融资租赁人士、中国外商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原常务副会长屈延凯介绍说,此次财税37号文对财税2003年16号文中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公司的融资租赁差额纳税政策未列入作废条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也未列入作废文件。根据相关的规定,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提供的代购直租的融资租赁服务按金融业对待,采用简易计税法。但是直购直租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因介入了购买环节,则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差额纳税,税率17%。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的税务窘境依旧没有改变。
融资租赁通过融资和融物相结合,在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推动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财政兜底。但是,财税专业人士认为,政府补助并不利于税制改革。那么,究竟如何解决“营改增”试点给融资租赁带来的难题,人们期望着有更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