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
纳税遵从与税收管理是税收征管最本质、最核心的两个因素。在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进程中,由于征纳双方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差异性,以及双方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长期存在,纳税遵从与税收管理的博弈是一个日久弥新的话题。 李玲,女,1981年出生,汉族,法学硕士
财政部将于8日修正发布“稽征机关于结算申报期间办理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查询课税年度所得及扣除额资料作业要点”,纳税义务人今年5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可查询101年度捐赠、保险费、医药及生育费、购屋借款利息、灾害损失、教育学费及身心障碍7项扣除额资料,本年提供资料单位家数大幅增加为951家,与去年507家相较,成长近1倍。另为服务更多纳税义务人,各地区国税局积极辅导各单位提供有统一证号之外侨扣除额资料,今 年起外侨于结算申报期间除可查询本人之所得资料外,亦可查询扣除额资料。 国人今年可查询之所得人范围,与去年相同,包括纳税义务人、配偶、未满20岁子女、满20岁子女(须于100年度被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列报扶养者)及直系尊亲属(须于99及100年度连续被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列报扶养者)之所得及扣除额资料
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生产企业,近期会从子公司取得分红,请问我公司从子公司取得的分红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19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附件《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对于问题“不是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能否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本企业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 ●本次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 股权登记日:2011年6月30日; ● 除息日:2011年7月1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7日。 3、发放范围:截止2011年6月3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上海分企业登记在册的本企业全体股东
2021年07月109守护街猫计划专户 收入明细-- 捐款可以抵税,依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捐款总额在综合所得总额百分之二十以内将可列举扣除。捐助者可将捐款收据保存下来,隔年五月,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凭此收据列举办理减免税金。 101年5月要申报要10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是以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所得为征收内容
苏州注册会计师报名已经告一个段落,很多学员已经正式进入了如火如荼地学习之中;而当大家翻开今年的注册会计师教材的时候,无疑都会发现,今年的注册会计师税法课程,变动有点大,好像有点无从下手。那么在距离苏州注册会计师考试还有4个多月的时间里,注册会计师税法这个课程,到底该怎么学习呢?小编这边给大家推荐一个学习步骤: 推荐理由:注册会计师税法这部分内容,虽然章节比较多,但是除了增值税法章节,其他章节学起来不会太吃力,相对比较轻松,而且这几章学习下来,对于后面学习企业所得税法有一定的帮助。 推荐理由:注册会计师税法这部分虽然只有两个章节,但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涵盖了所有的税种,所以第一部分其他税种都学习完之后,对这一章的学习是十分有帮助的;其次今年个税变动比较大,也适合单拎出来重点学习
一、公司与其持股未达100%之子公司合并,合并存续之母公司于合并时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权取得合并消灭之子公司净资产之价值,超过其对消灭子公司之出资额(以子公司全体股东出资额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部分,应视同合并消灭之子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前开合并存续之母公司取得合并消灭之子公司净资产之价值,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101年3月9日(101)基秘字第0000000060号函说明四(二)及(四)之规定,应以母公司账上对子公司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评估原长期股权投资减损损失后之金额)认定。 二、合并消灭之子公司其他少数股东取得之合并对价,超过该等股东对消灭公司之出资额(以消灭公司全体股东出资额按少数股东持股比例计算)部分之金额,应视同合并消灭之公司分配予其少数股东之股利所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格隆汇3月10日丨合兴包装(002228.SZ)公布,公司控股子公司合众创亚(呼和浩特)包装有限公司(简称“合众创亚(呼和浩特)”)于近日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2215000347,发证日期为2022年12月14日,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此次合众创亚(呼和浩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系对原证书有效期满后的重新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税收规定,合众创亚(呼和浩特)自此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起三年内,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前款所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或者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 企业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