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04520370
一、公司与其持股未达100%之子公司合并
一、公司与其持股未达100%之子公司合并,合并存续之母公司于合并时就其原持有子公司股权取得合并消灭之子公司净资产之价值,超过其对消灭子公司之出资额(以子公司全体股东出资额按母公司持股比例计算)部分,应视同合并消灭之子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前开合并存续之母公司取得合并消灭之子公司净资产之价值,依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101年3月9日(101)基秘字第0000000060号函说明四(二)及(四)之规定,应以母公司账上对子公司之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评估原长期股权投资减损损失后之金额)认定。 二、合并消灭之子公司其他少数股东取得之合并对价,超过该等股东对消灭公司之出资额(以消灭公司全体股东出资额按少数股东持股比例计算)部分之金额,应视同合并消灭之公司分配予其少数股东之股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