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
主旨:公示送达应送达林新伟之刑事审理传票一件,黏贴于本院牌示处。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第60条、第62条、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项。 一、本件系112年度上诉字第538号林新伟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等案件
被告陈世峰杀人案件,不服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号判决,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亦依职权迳送本院审判,本院于民国108年5月15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10号判决驳回上诉,已告确定。 第二审判决认定陈世峰患有精神官能性忧郁症、酒精依赖及睡眠障碍等精神疾病,与被害人萧国良为朋友关系,于104年11月8日傍晚6、7时许,因萧国良犯毁损等罪被判处拘役45日确定,将于翌(9)日到案执行,2人相约一同在彰化县社头乡(下称社头乡)老人会馆外凉亭处饮用小米酒。饮毕陈世峰先返回住处后,再于104年11月8日晚间7时49分许,沿社头乡忠孝一路往忠义路方向步行,并于晚间7时50分许行至萧国良位在社头乡旧社村南势巷6号住处,随后即基于杀人之犯意,持金属锐器(未扣案)砍杀萧国良之头部15处、左手10处、右手6处、左膝2处、右膝2处及左胸1处共36处,致萧国良受有数十处砍创、穿刺伤,因出血性休克而死亡等犯行事证明确,因而撤销第一审此部分之死刑判决,改判仍论以杀人罪,并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台湾基隆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2年12月16日 发文字号:基检达 (100证1083号)字第28196号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本署毒品案件经裁判没收确定逾一公斤以上之扣案毒品,俾供有关机关申请领用。本件经公告后1个月内无机关(构)申请领用者,即依法销毁之。 依据:依“医药研究或训练用毒品及器具管理办法”第3条第2项、第3项及第8条第1项规定办理
本件除第一问系属具体事实。按照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应不解答外
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规定需申报财产人员,在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通过后,由该公司重新进用者,如不具公务员身份,即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其相关规定之适用,自无需再行申报财产 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捷运公司董事长、监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务员身份;总经理及其余董事,得不具公务员身份。”同条第二项规定:“捷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之从业人员,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依公司人事规章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显系有意以立法方式排除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八号解释之适用
2020年6月21日(星期日) 2:30pm 璜一对青黄玉质,润泽凝秀,布有白色沁。器呈扁体长弧形,两端雕作龙首,并各钻圆孔。璜两面纹饰相同,随形雕琢数道弦纹区隔,其间浅刻双框菱格纹,线条爽朗俐落,构思巧妙,富有浓郁几何风格
2017年04月22日(星期六) 04:00pm 4月21日 10:00am-4:00pm 白玉质,局部灰白土沁及微有深褐色沁。熊形镇圆雕琢成,俯卧状,半垂首,小耳,双唇紧闭,双眼低垂,短尾贴于臀部,四肢弯曲收于腹下,且腹部着地,呈现困倦欲睡之态。 熊为图腾,源远流长
按“下列之人,不得为遗嘱见证人:一、未成年人。二、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三、继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规定需申报财产人员,在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通过后,由该公司重新进用者,如不具公务员身份,即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其相关规定之适用,自无需再行申报财产 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捷运公司董事长、监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务员身份;总经理及其余董事,得不具公务员身份。”同条第二项规定:“捷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之从业人员,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依公司人事规章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显系有意以立法方式排除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八号解释之适用
"只嗄唉"(其后字词)无法查询, 因为 联合目录 的查询上限是256个字。 ) 主要题名-日文:短圏帽子 主要题名-英文:Short Band 中文说明:本件童帽造型为无顶的短帽,仅用绣好的一条布圈成圆圈,通称为〝短圈〞,在黑色底布上,绣上梅花,有琼芝玉骨、坚毅耐寒、秀拔绝俗、群.....more 要题名-日文:短圏帽子 主要题名-英文:Child's Short Band 中文说明:本件造型为无顶的短帽,仅用绣好的一条布圈成圆圈,通称为〝短圈〞,在黑色底布上,以盘线绣、长短针绣上菊〈与吉音近.....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