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除第一问系属具体事实。按照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规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应不解答外。第二问关于刑法之减轻。祇须援用减刑法条。即不说明减轻分数。及减轻后刑之限度。亦非违法。

有期徒刑减轻者,减轻其刑至2分之1,刑法第66条前段定有明文,依此规定减轻有期徒刑者,最高减至2分之1,并无最低减刑之限制,在该2分之1限度之内,究减几分之几,事实审法院本有依具体情节而为自由裁量之权,并非必减至2分之1,始为适法。且判决内关于刑法之减轻,祗须援用减刑法条,即不说明减轻分数及减轻后刑之限度,亦非违法,业经司法院院字第1199号解释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