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
第60条:“于公告禁止区域从事水域游憩活动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机关对有关水域游憩活动所为种类、范围、时间及行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机关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活动。 前项行为具营利性质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活动。” 第7条:“水域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管理单位基于维护游客安全之考量,得视需要暂停水域游憩活动之全部或一部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公共资产巨灾风险财务管理研讨会于本(107)年6月21日至22日于日本东京举行,主办单位为世界银行(World Bank)。本次研讨会安排一天半时间于世界银行东京训练中心举行,另有半天参访位于东京近郊的埼玉县国土交通省关东地方整备局,了解国土交通省建置之交通基础建设数据库及配套数据库使用之相关电脑、仪器设备与使用方法。研讨会中讨论之相关议题包含“巨灾对公共资产影响之个案研讨”、“利用公共资产数据库以有效管理巨灾损失财务安排”、“巨灾风险及损失评估工具在公共资产财务安排上之运用”、“公共资产巨灾损失之保险安排计划”及“提交2018年财长程序会议讨论议题”等
台北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规定需申报财产人员,在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条例通过后,由该公司重新进用者,如不具公务员身份,即无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及其相关规定之适用,自无需再行申报财产 公营大众捷运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捷运公司董事长、监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务员身份;总经理及其余董事,得不具公务员身份。”同条第二项规定:“捷运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之从业人员,除第十二条规定外,依公司人事规章办理,不适用公务员有关法令之规定。”显系有意以立法方式排除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八号解释之适用
七七、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停止审议程序”之案件,如部分人员经刑事判决“无罪”确定,是否可针对无罪确定人员先予审议。建议修正公务员惩戒法第31条第2项规定:“依前项规定停止审议程序之议决,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得依声请或依职权议决撤销之”。增列“另停止审议案件之被付惩戒人有二人以上时,如其中部分被付惩戒人之刑事判决先行确定者,应依声请或依职权,就该确定部分先行撤销停止审议程序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二日共同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贰万柒仟元,其中之玖仟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连带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等共同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及利息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上列当事人间声请对本票准许强制执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对人于民国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共同签发本票内载凭票交付声请人新台币(下同) 伍万零 肆佰元,其中之贰万肆仟元及自民国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计算之利息,得为强制执行。 声请程序费用伍佰元由相对人连带负担。 一、本件声请意旨以:声请人执有相对人等共同签发如主文所示之本票,讵经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请求金额及利息未获清偿,为此提出本票一件,声请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一、准对于持有附表所示证券之人为公示催告。 二、声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翌日起20日内,核对附表所示证券之记载无误后,依规定向本院声请将本公示催告公告于法院网站(声请时应注明本件案号及股别)。 三、声请人未依规定声请公告者,视为撤回公示催告之声请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过失。” 但您知道“与有过失”也要符合有“因果关系”的吗?若您雾煞煞的话,没关系!下面就用简单的案例解说给您秒懂! 因A驾驶大货车,行车速度超过法定速限,竟未注意车前状况的过失行为,直接撞击到未成年人B,B未领有机车驾照却骑乘机车,B人车倒地后,右大腿受有伤害
立合同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因借款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贷与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于订立本约之同时,由甲方给付乙方,不另立据。 二、借贷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利息每万元月息________元,乙应于每月____日给付甲方,不得拖欠
七九、有关公务员惩戒法(以下简称惩戒法)第6条第1项规定略以,依同法第3条第1款或第4条所规定停止职务之公务员,未受撤职或休职处分或徒刑之执行者,应许复职,该条文仅规定公务员因法定事由予以停职,惟其法定停职原因消灭后,该当事人复职之程序,并未规定。(新北市政府) 上开遭停职之公务人员其复职程序究应援用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0条及第11条等相关规定办理,或于本法增订相关复职之程序,实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必要,俾符法制(经查此部分于惩戒法修正草案第7条【原法为第6条移列,条次变更为第7条】亦无增列相关规定)。 决议:本件提案有关公务员复职问题,拟送请铨叙部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