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过失。”

但您知道“与有过失”也要符合有“因果关系”的吗?若您雾煞煞的话,没关系!下面就用简单的案例解说给您秒懂!

因A驾驶大货车,行车速度超过法定速限,竟未注意车前状况的过失行为,直接撞击到未成年人B,B未领有机车驾照却骑乘机车,B人车倒地后,右大腿受有伤害。

很多人的疑问,A当然要为其超速行驶,且未注意车前状况的过失行为,负过失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但A能否抗辩B也有过失(因为B无照驾驶),所以双方的过失相抵,以降低A的肇事责任,赔少一点钱给B呢?

答案是不行!

实务见解(最高法院92台上431号判决意旨参照)认为,本案的被害人B无照骑乘机车的行为与受伤结果的发生,两者无相当因果关系,就不能认为有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所以未成人年B无照骑乘机车,就算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但这项违规行为与本件车祸之发生,并没有相当因果关系!单纯没有驾照,与车祸及受伤结果无关,所以不能作为过失相抵的因素。换句话说,就算今天B是有驾照而行驶在相同的时间、地点,他还是会被A撞到,所以认为B无照驾驶与受伤间是没有因果关系的!

毕竟,驾驶技术,这跟是否有驾照,没有关系(有人领驾照领了很多年,但开车技术还是.....XD)。除非能证明B在上路前自己也知道驾驶技术尚未成熟或不佳,导致有后续车祸的发生。因为重点就是:斟酌驾驶人本身的行为,去衡量驾驶人的行为,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影响力!比方说,B是因为闯红灯(或超越停止线),而遭到A驱车撞击,此时,才是适用“过失相抵”的时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