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
“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者,法院得减轻赔偿金额,或免除之。重大之损害原因,为债务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预促其注意或怠于避免或减少损害者,为与有过失。” 但您知道“与有过失”也要符合有“因果关系”的吗?若您雾煞煞的话,没关系!下面就用简单的案例解说给您秒懂! 因A驾驶大货车,行车速度超过法定速限,竟未注意车前状况的过失行为,直接撞击到未成年人B,B未领有机车驾照却骑乘机车,B人车倒地后,右大腿受有伤害
李红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
李红玲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烟台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侵权法。 摘要:美国侵权法上,比较过失是过失侵权行为中的一项重要抗辩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