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条:“于公告禁止区域从事水域游憩活动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机关对有关水域游憩活动所为种类、范围、时间及行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机关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活动。
前项行为具营利性质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活动。”
第7条:“水域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管理单位基于维护游客安全之考量,得视需要暂停水域游憩活动之全部或一部。”
1.本件告示群位于台南市南区台十七线旁一般被称为“黄金海岸”的沙滩区。由此沙滩之入口处可发现市政府所设置禁止游泳潜水露营之安全告示,于沙滩区,则有消防局设置的急流区域安全警示,并重申禁止游泳潜水。 2.资料搜集者于搜集本件告示时间为非假日期间,但仍可见有数位游客在此戏水,且台十七线旁有飞行伞冲浪协会分部,应常有冲浪客于此处活动。惟整个沙滩并未见任何救生员与救生站设施。对于此种情况,搜集者认为应深思的是,主管机关对于水域安全是否仅以公告为危险水域后,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七十一条、观光发展条例六十条或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处罚人民,禁止人民活动即满足国家对人民生命安全之保护义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