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条:“于公告禁止区域从事水域游憩活动或不遵守水域管理机关对有关水域游憩活动所为种类、范围、时间及行为之限制命令者,由其水域管理机关处新台币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活动。

前项行为具营利性质者,处新台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活动。”

第7条:“水域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管理单位基于维护游客安全之考量,得视需要暂停水域游憩活动之全部或一部。”

1.大豹溪东眼桥段为东眼山产业道路交叉口,为当地较大聚落,有数家商店于河岸边营业,且此处河滩较为广阔,为戏水民众较为集中之处,是以此处亦可见相关安全告示林立之情状,主要亦为危险水域禁止水上活动告示与禁渔公告。 2.此处于97年暑假一开始便传出两起溺毙案件,是以台北县政府针对大豹溪再为公告十四处危险水域禁止水上活动,东眼桥段亦为其中之一。资料搜集者认为,告示林立似亦无法阻止民众于此处戏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