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据此设立的占用水域补偿费同步取消。为做好取消占用水域补偿费后续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新审批的占用水域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占用水域补偿费。

二、2019年5月1日前审批的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仍按原规定和标准执行。缴纳义务人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交完毕。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

四、《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9〕18 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