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征
张贴者:2013年6月27日 下午6:55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6月27日 下午6:56 ]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近日查核发现纳税义务人甲君于100年3月买入套房1户,于101年10月以140万元出售,为规避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称特销税),改以赠与名义移转,经国税局查获,买受人承认实际上系买卖行为,因卖方甲君要求而同意以赠与名义移转,甲君漏报特销税14万元,除予补税外再予送罚,得不偿失。 另乙君名下已有一户房产,嗣又另行购置其他房产。惟乙君因资金调度欲出售刚取得之不动产,遂先将该不动产赠与名下无房产之已成年女儿,随即以女儿名义出售,以适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1款一户自住房地免课征之规定
主旨:公告营业人111年1-2月期(2月)营业税申报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本法)第42条之1第3项规定。 一、营业人申报111年1-2月期(2月)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含无需加征滞报金)之案件,主管稽征机关收件后,于本法第35条规定申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6个月内,经依其申报数核定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三)依本法第39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规定申报之溢付税额办理退税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主旨:公告111年3-4月(期)印花税开立大额凭证缴款书及汇总缴纳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税捐稽征法第19条第4项及税捐稽征机关办理核定税额通知书公告送达办法第2条第8款。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纳税义务人依印花税法第8条第1项后段及第2项规定,申请开立111年3-4月大额凭证缴款书、申报111年3-4期汇总缴纳案件及111年3-4月申报自动补报缴案件,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并自公告日发生按纳税义务人申报资料核定及送达效力
近来有民众询问,公益出租人出租之房地,于出售时,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 新竹市税务局表示,土地所有权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无论是适用土地增值税“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的规定,分别必须符合出售前1年或前5年内不得供出租或营业使用之限制,即使将房地出租给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之符合住宅补贴资格者,仍属供出租使用,不符前述规定,应按一般税率核课土地增值税。 税务局特别提醒,已核准适用自用住宅用地税率土地增值税案件,每年仍会办理清查,如查得出售前1年或出售前5年有出租或营业情形,会依房屋使用情形重新按一般用地税率核课,并补征土地增值税差额税款。请民众填写无租赁情形申明书时,一定要如实切结,避免造成事后补税之情形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屡有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之卖家被检举未依法申请税籍登记逃漏税。该局特别提醒,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应申办税籍登记有最新规定,依财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财税字第10904512340号令释,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于“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时(销售货物8万元、销售劳务4万元),应即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 该局说明,过去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络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果每个月销售货物或劳务之销售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者,得暂免向国税局办理税籍登记,其“每月销售额”之认定,以最近6个月之销售总额平均计算
农地未农用须改课地价税并补征5年地价税。 屏东县政府税务局表示:农业农用才可享有课:农地未农用须改课地价税并补征5年地价税。征田赋(田赋自76年下期起停征),如农地已无作农业使用,纵使建物领有合法农舍执照,亦无课征田赋的适用
一般一家公司要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25%的比例税率。另外: (1)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征收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因投资而持有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条规定签证发行之股份,因该股份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第1条第2项规定之有价证券,个人出售上述股份时,无须课征证券交易税,而属个人财产交易之性质,应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取得该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费用后之余额为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缴纳个人综合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持有未签证发行股票之A公司股份5000股,以每股新台币(下同)1000元,即总价500万元取得,甲君于109年间以每股3000元,即总价1500万元出售与他人乙君,甲君及乙君于交易时便知A公司并未办理股票签证发行,该公司股份非属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之有价证券,其交易免课征证券交易税。然因其股份转让交易系属甲君个人财产交易范畴,甲君办理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时,却漏未将前述交易之利得1000万元(即股份转让价额1500万元减除原始取得成本500万元)列入综合所得税财产交易所得申报,经该局查获后核定补征税额约350万元,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裁处罚锾约170余万元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稽征实务常见父母以自己为要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购买保单,嗣后将要保人变更为子女,等同移转保险契约上约定的财产权益给子女,核属赠与行为,必须依规定申报及缴纳赠与税外,如父母不幸于变更要保人后2年内死亡,该保单价值属死亡前2年内对特定近亲赠与之财产,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规定,须并入遗产总额课税。 该局举例说明,日前查获辖内被继承人甲君在109年间死亡,于生前以本人为要保人,及子女为被保险人投保2笔保险,嗣于108年间将该2笔保单的要保人变更为子女,虽核算截至变更要保人日之保单价值合计200万元,未超过该年赠与税免税额220万元,免申报赠与税,但因继承人办理甲君遗产税申报时,漏未将该等保单价值列入遗产总额,遭补征遗产税额及处以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办理亲人遗产税申报时,先检视被继承人死亡前投保保单,如有以被继承人为要保人,死亡前2年内变更该保单要保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人,应按被继承人死亡日该保单价值并入被继承人遗产申报,避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