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一、查政治献金法(以下简称本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权力、雇佣关系或其他生计上之利害,媒介或妨害政治献金之捐赠。违反者,依本法第28条规定,处新台币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公务员违反上开规定者,处1年下有期徒刑。其立法意旨系有关政治活动之捐赠,应系人民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爰禁止任何人以不当方法媒介或妨害政治献金之捐赠,合先叙明
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以权利或利益受有损害为前提,配偶与人通奸,究竟是何种权利或利益受侵害? 对此最高法院曾表示如下见解: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间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此从公序良俗之观点可得断言,不问所侵害系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为其目的,配偶应互助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为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配偶之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者,即为违反因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第二○五三号判例)。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份法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所谓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法益,指配偶权而言,立法理由书以配偶之一方被**为例,立法理由书虽未举实务上最具争议的通奸案例,解释上应肯定之
不久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北京微海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该案的焦点就是作为平台经营者的淘宝网,针对恶意投诉人进行追责。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恶意投诉人赔偿原告淘宝网损害赔偿1元钱;合理的诉讼费用支出1万元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68~94年)第 240- 当事人约定债务人迟延给付时,须经债权人定一定之期限催告其履行,而 债务人于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始得解除契约者,债权人催告所定期限 虽较约定期限为短,但如自催告时起,已经过该约定之期限,债务人仍不 履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解为债权人得解除契约
定义:是指多數人为了达成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组织的结合体,但没有依法律规定办理法人登记,或是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 实例: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律师公会、同乡会、同学会、学术团体、或是未经认许成立的外国法人、未经登记的公司及寺庙、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及职工福利委员会等。 少数则是依据个别法规而成立,例如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是依据“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而成立[1],职工福利委员会则是依据“职工福利金条例”[2]
2021年4月自考《刑法学》之名词解释(1) 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 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烟毒案件除应送覆判者外,系以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为终审,上诉人对之提 起第三审上诉,显非合法
10月25日至10月29日间,来自日企大量进驻的亚洲各国的11名年轻有为、被寄予厚望的工会活动家(其中有6名女性)参会,并完成了所有项目。 JILAF原计划推进一项招聘培训生赴日的培训项目,但由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导致入国限制,转而通过网络以“在线举办”的形式来实施该项目。 在线项目为期5天,其中2天是观看与劳资关系和劳动政策等相关的点播视频,其余3天是与JILAF干事交换意见及听取讲解等的实时在线会
【商标法】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那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每经AI快讯,近期,上海高院作出的一则终审判决显示,南京高科旗下的南京高科新创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新浚成长一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诉硕世生物控股股东绍兴闰康生物医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实控人房永生、梁锡林支付合伙份额回售纠纷一案,被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法院认定,在上市公司IPO股权投资交易中,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对赌协议无效。“这一判例是国内首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