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细则
上课地点 宜兰县宜兰市神农路一段1号(宜兰大学) 1120321期 防火管理人复训 上课地区(宜兰县) (一) 消防法第十三条及消防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 (二) 内政部消防署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八十九消署预字第八九E一九七七号函。 (四) 提升事业单位防火管理人消防专业知识、激励消防专业精神
函转铨叙部有关考试院106年1月26日发布之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31条及第40条修正条文所定公务人员月退休金及遗族月抚慰金改为按月发给之规定,其施行日期业经该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一案 一、依据金门县政府106年4月25日府人二字第1060032036号函办理。 二、依铨叙部来函说明三:“自本年1月10日起,3度邀集国防部、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下简称行政院人事总处)、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机关,研商因应军公教退休(伍)金(含抚慰金)改按月发放相关资讯及其他事宜;其中关于军公教人员退抚给与按月发给之施行日期部分,与会机关已达成共识,同意军公教人员之定期退抚给与,改按月发给并统一自107年1月1日施行”。
一、依据国立政治大学112年1月18日政院教研字第1120001821号函办理。 二、国立政治大学为提供中等学校具合格教师证书且在职之专任、代理(课)及兼任教师进修第二专长专门科目以增进专业知能、完成个人职涯规划,特办理该学分班。 三、修毕该课程全部专门科目学分且成绩及格者,可依师资培育法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申办第二专长加科登记,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教师证书
据佛教文化旅游网记者了解2007年12月5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佛教协会第八届第五次理事会在报国寺召开,会议主题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神,审议《峨眉山佛教协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峨眉山佛教协会员工录用与劳动合同管理施行细则》和《峨眉山佛教协会员工工时制度与出勤、奖金考核施行细则》。 峨眉山市民宗局局长李黔出席会议并讲话,峨眉山佛教协会秘书长宏开法师主持了这次会议。峨眉山佛教协会会长永寿法师,传智法师、心定法师、果正法师、演法法师、宏开法师等及峨眉山市佛教协会工作人员、峨眉山市佛教协会法律顾问蒋国安等出席会议
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简讯(107/11停刊) 109年公政教军人员年改节省经费及111年国军配合精简政策挹注款,将编入111年度退抚基金预算办理。 依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第22条、公务人员退休资遣抚恤法第40条、公立学校教职员退休资遣抚恤条例第40条、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第54条第5项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59条第1项等规定办理。 公政教军人员因年金改革于109年所节省经费,业经各主管机关确定,并揭露于各该网站,合计挹注321亿7千万元;及111年度国军配合政府精简政策挹注款100亿元,均将编入111年度退抚基金预算(如下表)
修正“台北市身心障碍者就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一)修正条文第二条、第四条部分,因劳工局更名为劳动局,且参酌类此规定之主管机关及管理机关之规定,爰配合修正将主管机关明定为台北市政府劳动局,而管理机关为台北市劳动力重建运用处。 (二)有关义务机关(构)通报进用身心障碍者之配合事项及公告未足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义务机关(构)之规定,因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施行细则及行政程序法均有所规范,故删除现行条文第七条及第八条第一项。再者,未依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规定定额进用身心障碍者之名册资料,本属公开资讯,身心障碍就业服务或社会福利相关机构、团体、学校与医疗单位,本即可自行使用,自无需再为特别规定,爰删除现行条文第八条第二项
彰化县花坛乡黄先生问:出售农业用地及农舍,是否需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答复: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属本条例规定之特种货物:…四、经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者”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1条“本条例第5条第4款所称经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者,指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第1项、第38条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并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或认定者。”故农业用地及其上农舍如经农政机关认定作农业使用,并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于移转时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则不包括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课税范围。
一、依据“台湾家庭医学专业持续发展办法”订定本施行细则,以做为办理教育训练课程与认定教育学分之依据。 二、非本学会举办之专业持续发展课程学分认定需事先申请,经本学会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后办理。 三、专业持续发展课程讲师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至少一项者: 1. 曾任行政院卫生署认可之家庭医学教学医院主治医师三年(含)以上
建筑营建法规、事务所经营与管理、建筑材料与工法、工地实务。 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51条第2项及第154条第1项。 二、修正之依据:建筑师法第56条
医院、诊所遇有危急病人,应先予适当之急救,并即依其人员及设备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前项危急病人如系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医疗费用非本人或其扶养义务人所能负担者,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社会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补助之。 医院、诊所因限于人员、设备及专长能力,无法确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疗时,应建议病人转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