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台湾家庭医学专业持续发展办法”订定本施行细则,以做为办理教育训练课程与认定教育学分之依据。

二、非本学会举办之专业持续发展课程学分认定需事先申请,经本学会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后办理。

三、专业持续发展课程讲师资格,须符合以下条件至少一项者:

1. 曾任行政院卫生署认可之家庭医学教学医院主治医师三年(含)以上。

2. 具台湾家庭医学教育研究学会颁授之“家庭医学教育研究学者”资格并领有证明者。

3. 具授课内容相关领域专家(须附学经历证明文件)。

1. 课程:参加经本学会认可之“专业持续发展课程”。

2. 论文:指五年内发表于国内外之医学或相关期刊内之原著(Original article)或综论(Review article)。

1. 课程:符合本学会专业持续发展课程内容之课程,原则上以满五十分钟为一学分,满九十分钟为二学分。

2. 论文:符合本学会课程内容之论文,每一论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以四学分计,第二作者以二学分计,第三作者以一学分计,每一课程内容最多可申报两篇论文。

1. 申办之专业持续发展课程经本学会审核认可后,申办单位应于课程后两周内检具实际出席人数之签到、退纪录与课程表各一份,向本学会申请学分。

2. 以论文发表申请学分时,申请人须检附论文抽印本两份,向本学会提出学分认定,经本学会审查后发给相当之学分数。

七、本办法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