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学生毕业总学分数(不含活动科目)至少应达160学分以上。

(一)修业年限以三年为原则,成绩优异学生得经一定程序审查后,使可缩短修业年限,但以缩短一年为限。

(二)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能修足规定学分者,得延长修业年限,至多以二年为限。

(三)活动科目为必修科目,不计学分。

(四)德行须符合职业学校成绩考查办法的规定。

(五)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毕应修科目及最低学分数,准予毕业,并依规定授予高级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否则发给修业证明书。

(六)学生成绩优异,在规定修业期限届满前一学期或一学年修满该科应修学分且达到毕业标准者,得准提前毕业。

(七)应依下列标准订定成绩优异提前毕业的标准:

1.学业总成绩名次在该科该年级成绩前百分之五以内者。

2.各学期学业总成绩均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5.专业及实习科目及格学分数至少60学分。

6.实习科目及格学分数至少30学分。

7.有发展潜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