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0032036
函转铨叙部有关考试院106年1月26日发布之公务人员退休法施
函转铨叙部有关考试院106年1月26日发布之公务人员退休法施行细则第31条及第40条修正条文所定公务人员月退休金及遗族月抚慰金改为按月发给之规定,其施行日期业经该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一案 一、依据金门县政府106年4月25日府人二字第1060032036号函办理。 二、依铨叙部来函说明三:“自本年1月10日起,3度邀集国防部、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以下简称行政院人事总处)、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机关,研商因应军公教退休(伍)金(含抚慰金)改按月发放相关资讯及其他事宜;其中关于军公教人员退抚给与按月发给之施行日期部分,与会机关已达成共识,同意军公教人员之定期退抚给与,改按月发给并统一自107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