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诊所遇有危急病人,应先予适当之急救,并即依其人员及设备能力予以救治或采取必要措施,不得无故拖延。 前项危急病人如系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医疗费用非本人或其扶养义务人所能负担者,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社会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补助之。

医院、诊所因限于人员、设备及专长能力,无法确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疗时,应建议病人转诊。但危急病人应依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先予适当之急救,始可转诊。 前项转诊,应填具转诊病历摘要交予病人,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紧急伤病患之运送就医服务,应送至急救责任医院或就近适当医疗机构。紧急伤病患本人或其随从家属要求送至前项以外其他医疗机构者,得依紧急医疗救护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费用。

不要造成进一步的伤害。

初步治疗的医师必须对自身能力、医院后线医师支援能力以及转院相关条件有明确的认知。

转诊医师与接受转诊医师应该直接联络并互相沟通。

负责转送人员必须受过适当训练以处理转送过程可能发生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