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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不动产实价登录交易网,近期新增了“建坪单价计算”选项,不过有业者质疑,该措施会让全台房价瞬间飙高,只会让民众更混乱。 打开不动产实际交易网,出现新版试算机制,其中“主建物单价试算”,可扣除了公设、附属建物等坪数,只算总价除以主建物单价,等同净坪价,相较目前实价揭露房价高出许多。不动产业者认为,这样的试算方式太极端,只会造成市场资讯更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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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者:2013年7月3日 下午8:22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7月3日 下午8:22 ] 个人出售房屋,缴纳属房屋部分之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简称特销税),属因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费用,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所得时,得予认列减除。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个人出售房屋应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计算财产交易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鉴于100年6月1日起,个人出售房屋,其持有期间在1年或2年以内,须依销售价格按15%或10%税率课征特销税
前瞻技术产学合作计划 产学合作研究计划(一般产学) 研究计划产学加值鼓励方案(ARRIVE) 本计划鼓励学研机构运用自身成熟之核心技术能量,借由与相关上中下游产业建构技术合作联盟,系统性将核心技术对外扩散,服务广大中小企业。 产学小联盟至多补助两期,每期执行最多三年,每年以新台币300万元为补助上限。本计划机制着重于技术推广与扩散,鼓励联盟建置核心技术推广平台,提供多元技术服务方案,包含:实验室检测分析服务、咨询服务、实地访厂诊断、专家技术研讨交流、人才培育、技术移转、产学合作等
卫生福利部20日招标111年度“卫生福利部资讯设备、机房及全国资寮资讯网服务中心维运”,预算2482万元,保留扩充4320万元。 卫福部于招标文件指出,得标厂商应提供驻部人员 16 名、社家署3名,执行本案履约事项。 此案主要工作范围如下: 1. 维持本部电脑机房每周7日,每日24小时之正常运作,并维护机房内部及本部各单位之资讯及网络设备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那么债权转让的依据是什么,债权转让成立的条件是怎样的呢?大律师在线的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为配合民法成年年龄下修至18岁,立法院三读通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修案”,将法规文字从未满20岁改为未成年、满20岁以上改为已成年,节税权益也会随着年龄下修而限缩。面对遗产税的节税空间缩水,事实上民众可以透过保险规划,让未来资产移转更加顺利。 立法院三读通过“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修案”,与“所得税法第17条条文修正案”
一、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其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一)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于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 (三)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四分之三
黄小惠与赖清源(化名/被告)本为同居男女,两人于民国(下同)98年6月10日时合资购买一间市价新台币(下同)180万元之小套房(下称系争房屋),由原告出资40万元,余额由被告贷款偿还,而系争房屋则登记在被告名下。两人在购屋后签定协议书,约定将来即使两人分手,原告仍有权居住于系争房屋中,被告不但不得向原告收取租金、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原告驱离,被告若违约应给付原告50万元。嗣后被告另结新欢,不顾与原告交往多年之情份,于102年6月10日将原告从系争房屋中予以驱离,原告因此委托杨永吉律师对原告起诉、请求给付违约金50万元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为促进实质投资,提升经济动能,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规定,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107年度及以后年度之未分配盈余,于盈余发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内,以该盈余兴建或购置供自行生产或营业用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之实质投资支出金额达新台币100万元,可列为当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免加征5%营利事业所得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以当年度盈余兴建或购置之建筑物、软硬件设备或技术,如于办理未分配盈余申报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或申请更正重行计算该年度未分配盈余之次日起3年内,发生转借、出租、转售、退货或变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产或营业使用,应就全部或部分变更使用目的之投资项目向税捐稽征机关补缴已减除或退还之税款并加计利息。 近日有公司询问,其系以租赁为业,如购置汽车出租予顾客使用并收取租金收入,该购置资产是否得申请适用产业创新条例第23条之3的租税优惠?该局说明,出租资产有“单纯租赁”与“租售”2种情形,前者出租人定期收取租金,约满后收回资产,则出租人购置资产后从事出租行为,因未涉及资产所有权、风险及报酬转移,属供本业或附属业务使用之营业租赁,并未变更业务使用目的,得申请适用上开优惠;后者在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可以无条件取得所有权或以明显低于市价承购,因该资产之风险报酬几乎已全部移转予承租人,属融资租赁,其经济实质同于出售,不适用上开租税优惠,如已申报减除,则应依规定加计利息并同补缴已减除或退回之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