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贴者:2013年7月3日 下午8:22社团法人新竹市记账及报税代理人公会 [ 已更新 2013年7月3日 下午8:22 ]
个人出售房屋,缴纳属房屋部分之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以下简称特销税),属因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费用,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计算财产交易所得时,得予认列减除。
财政部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7类第1款规定,个人出售房屋应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计算财产交易所得,课征综合所得税。鉴于100年6月1日起,个人出售房屋,其持有期间在1年或2年以内,须依销售价格按15%或10%税率课征特销税。该项税捐既为出售房屋依法须负担之税捐,则其所缴纳之特销税属于房屋部分,基于量能课税原则,得于计算房屋交易损益时列报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