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全面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全面消除各类治安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怖主义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出租房屋时,租赁双方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二、临夏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房屋承租人(包括出租房屋内的共同居住人)均需登记,请按相关规定向出租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报送租房信息。其中:

(三)租赁关系延续或变更的,租赁双方自达成新的租赁协议起七日内,必须主动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变更登记。

四、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出租人要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房屋承租人要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须在三日内到****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租赁双方须积极配合卫健、疾控、镇(街道)、村(社区)、****派出所等部门落实好疫情防控有关措施。对拒不配合管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无营业执照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八、住建部门将对不符合安全及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进行出租的行为,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