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业人承租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属分期付款买卖性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其支付之进项税额不得扣抵销项税额:

(一)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车辆所有权移转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于租赁期间得行使购买租赁车辆选择权,且得以明显低于选择权行使日该车辆公允价值之价格购买。

(三)租赁期间达租赁车辆经济年限四分之三。

(四)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给付现值达租赁车辆公允价值百分之九十。

(五)其他足资证明租赁车辆已移转附属于该车辆所有权所有之风险与报酬。

二、营业人承租非属前点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符合下列各要件者,核非属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如其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一)未限制供一定层级以上员工使用该车辆。

(二)车辆集中或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