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自107年度起,营利事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由17%调高为20%,适度缩小营利事业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税率差距,减少营利事业藉保留盈余为高所得股东规避税负之诱因,维持股利发放决策中立性。 该局说明,为减缓低获利之营利事业一次性提高税率之负担,爰定明营利事业全年课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未逾50万元者,逐年提高其适用之税率,107及108年度适用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18%及19%。109年度起则与一般营利事业相同,不区分课税所得额金额高低皆适用20%税率
(台中讯)政府机关不具营利性质,一般大众多认为没有课税的问题,殊不知政府机关销售货物或劳务,或购买国外劳务仍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征营业税,并以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为纳税义务人。又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亦为营业人
彰化县花坛乡黄先生问:出售农业用地及农舍,是否需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中区国税局彰化分局答复:依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第5条第4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属本条例规定之特种货物:…四、经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者”及同条例施行细则第11条“本条例第5条第4款所称经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者,指符合农业发展条例第37条第1项、第38条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之规定,并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或认定者。”故农业用地及其上农舍如经农政机关认定作农业使用,并核发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于移转时经地方税稽征机关核准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则不包括在特种货物及劳务税课税范围。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 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广州南沙有关个人 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 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 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 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上述优惠政策
“如何运用期货理财” 参与除权息时,股票期货与现股交易两者的优劣做分析: 首先,有关股票股利的最新规定,在今年(2018)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从今年度起开始适用,在股利收入之修正案方面,废除两税合一设算扣**,而明年5月报税时,投资人就可以选择采用以下二种新的税法方式: 方式一:股利并同其他所得扣抵税额,依8.5%计算可抵减税额,扣抵上限为8万元。 方式二:采分离课税单一税率28%。 再者,有关于股票期货的规定,依照财政部台北国税局函释,“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一类规定,公司股东所获分配之股利总额,属营利所得,应由股东合并各类所得申报课税,标的股票因除权、息契约调整部分,交易人并非公司股东,其因除权、息契约调整部分之损益,依同法第4条之规定,应免计入期货交易人之所得课税”
在近日召开的“估价与财产保护”国际论坛上,业内人士谈到,房地产估价业已成为推动房地产业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并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介绍,房地产估价业起初主要服务于房地产交易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其服务领域逐步拓宽,目前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土地有偿使用、房地产转让、司法鉴定、房地产保险、房地产课税、投资咨询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在资本市场发展的整个链条中,不动产评估应当是很重要的一环,将不动产评估行业引入资本市场,最终资本市场可能是最大的受益者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生前以自己为要保人,并以子女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人寿保险保单,于死亡时尚未解除保险契约者,该保单的保险利益属于遗产,应课征遗产税。 该局说明,要保人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其对保单享有随时终止契约并取得解约金之权利,亦得以该保单向保险公司借款,并得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是以,被继承人生前以子女为被保险人购买保单,该保单的保险利益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为其所有,死亡后由继承人继受成为要保人,故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保单的保险利益为遗产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1项所称“其他一切有财产价值之权利”,应按被继承人死亡日保单价值准备金并入遗产总额申报遗产税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如股份或存款)所生之孳息(如股利或利息)属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应课征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综合所得税,而不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遗产所生之孳息,系属继承人之所得,惟继承人按遗产分割协议向公司或金融机构办理遗产过户前,因未受领遗产所生之孳息,尚无须就该孳息课征继承人综合所得税,俟继承人依法办妥遗产过户时,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死亡日起至继承人完成遗产过户期间累积之孳息,全数并入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依法课征所得税。另被继承人死亡日前发生之孳息,如于其生前尚未受领者,则属被继承人遗留之权利,应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免予课征所得税
【MyGoNews方暮晨/综合报导】个人有房子或土地出租,依所得税法第14条第1项第5类规定,必须将租赁所得合并于每年度之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申报。 租赁所得系指实际租赁收入,减去相关合理的必要费用及损耗后之余额,其中合理必要的损耗及费用,如房屋折旧、修理费、地价税、房屋税、向金融机构贷款购屋所支付的利息,及以出租财产为保险标的物所投保的保险费等,可逐项举证列报。 如不逐项举证申报,亦可按财政部核定的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减除,以2013年度为例,固定资产租赁必要费用标准为租金收入的43%,也就是说:租赁所得=租金收入*57%,纳税义务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的费用金额,择高适用
国际新闻网消息 日本法务省近日出台的新规称,从今年7月1日起,持就劳类签证在日外国人申请永住许可,从过去提交最近3年的纳税(或课税)证明改为5年。 据悉,外国人申请在日永住许可,要符合三个基本条件:一、品行优良;二、具有足以独立生活的资产或技能;三、申请人的永住与日本国的利益相一致。 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上述条件,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是否履行了缴纳年金、健康保险及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