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收入者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 案》以下
为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 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现就广州南沙有关个人 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 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 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 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广州南沙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上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