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疑难问题: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4年5月13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第二条第八款明确: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文件中曾明确:“14.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处罚措施,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那么请问:财税字[1994]20号一文是否还有效?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还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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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在国税总局网站查询,财税字[1994]20号一文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