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礼品,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1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具体如下: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在其他活动(非销售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属于赠与行为,需要按照“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没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也暂无其他政策,建议企业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2011年度在经营过程中购买实物礼品赠送外单位个人,支出金额共计48745.00元。2012年度在经营过程中购买实物礼品赠送外单位个人,支出金额共计25000.00元。以上支出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以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该单位应补扣补缴2011年个人所得税9749.00元,2012年个人所得税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的2011年个人所得税9749.00元和2012年个人所得税5000.00元,责令限期补扣补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11年个人所得税9749.00元和2012年个人所得税5000.00元的行为,分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7374.50元。
上述违法事实的处理、处罚意见,我局已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进行了送达。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方式为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