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湘西生活网3月30日讯:3月29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田意帆等4被告人恶势力团伙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田意帆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其余3被告人均犯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田意帆与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吉首市内实施了二起寻衅滋事、二起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
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吴某与其妻弟朱某、朱鉴某商议,利用往来粤港澳小型船舶偷运金属镍入境倒卖牟利:被告人吴某负责在香港组织货源,联系运输船只;被告人朱某、朱庆某负责在东莞驾车接运走私入境的金属镍回肇庆,并按被告人吴某指示将走私入境的金属镍销售给国内客户;被告人朱某还负责填写送货单、收取货款及记录资金进出情况。2005年6月和2007年8月,被告人吴某联系“穗新机***”船船主被告人蔡某,并通介绍认识曾某,先后雇请“穗新机***”号和“穗鸿志1”号船走私金属镍。从2005年6月至2008年7月,吴某多次通过该船走私金属镍
据案情透露,被告人许某光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某工业区1栋3楼租用厂房,开设生产假冒诺基亚手机的无证工厂,并雇佣谢某多(已起诉)管理该工厂,以牟取非法利益。2011年4月,警方接群众举报在该涉嫌生产假冒诺基亚手机窝点抓获谢某多,并现场查获涉嫌假冒诺基亚品牌手机及配件,涉案金额高达140余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许某光闻讯后迅速逃往老家藏匿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辩护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申辩活动。是一种基本的诉讼职能
近日,天津津南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亮等5人非法拘禁、聚众斗殴一案依法宣判。 津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王某亮伙同姚某群纠集被告人杨洪某、陈某、康文某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在津南区以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被告人王某亮在与姚某群共同经营天津銮玺财务咨询部期间,出借资金给被害人朱文某、赵德某,后二被害人陆续归还部分资金,被告人王某亮、姚某群以借款本金尚未还清为由,多次向二被害人索取钱款未果后,指使被告人杨洪某、陈某、康文某等人,以尾随、看管等方式,在天津銮玺财务咨询部、河西区某汉庭酒店、燊荣大厦二楼等地先后对二被害人进行拘禁,以威胁、殴打等方式索要钱款,后赵德某在姚某群等人逼迫下签写金额为人民币2800万元的借款协议
9月17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刘斌受贿一案,对被告人刘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被告人刘斌受贿所得人民币1070万元、奥迪A6L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可依法从轻处罚
本网讯(通讯员 余汐颜)近日,平利县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5794.29元。mNd安康新闻网 经查,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相关文化部门以及著作权人许可,未取得任何版权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用使用权的情况下,在各大网络书籍平台搜索小说、散文、世界名著、儿童读物等十余类电子书籍,私自通过建立微信群收取会员会费,或以个人微信单次向他人销售的方式,转卖电子书籍,获利3万余元。mNd安康新闻网 平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所转卖的电子书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讯 (记者 贺雪丽 通讯员 薛小梅 许颖)8月18日上午,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梁等48人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进行了公开宣判。 2005年10月前后,被告人李梁利用其父担任西安市灞桥区神峪寺沟村村主任的职务便利,非法建起垃圾场,对外收费获利,并依仗其父长期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背景,在村内及西安纺织城周边逞强耍横。被告人李梁垄断神峪寺沟村周边各大工程,大肆侵占集体土地非法建起望城山庄、神峪山庄,笼络多名社会闲杂人员,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梁、李博兄弟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罪判刑—误杀—自杀协定—20岁的被告人和16岁的女朋友—被告人生还但女朋友溺毙—被告人的罪责(顾及被告人没有劝服女朋友不与他一起自杀,获救时又隐瞒女朋友仍在海中) 被告人承认误杀罪。被告人,事发时年20岁,与她的16岁女友X协定一起自杀。被告人和X其后从桥上跳海,意图结束自己的生命
2012年2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白某离婚时财产分本分配不公为由,纠集被告人李某向白某勒索钱财。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徐某、黄某、与被告人杨某一直到东莞市麻涌镇漳澎村找到被害人白勇。找到被害人后,被告人徐某、黄某殴打并强行将被害人白某带上陈某的小车上,期间被告人杨某要求被害人白某支付300000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