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另一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窜到东莞市道滘镇闸口村闸口工业区益丰厂门口对出路段,发现被害人刘某手提一个挂包正路过此地,被告人叶某便驾车靠近刘某,从在车后的同伙趁刘某不备将刘某手中的挂包(内有现金540元,价值805元的手机两部,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得手后,两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并将两部手机销赃,叶某事后分得赃款250元,2011年8月2日22时许,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叶某形迹可疑,经盘查后发现叶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其抓获。破案后两部手机已缴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彭广志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叶某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彭广志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2、被告人归案后有悔过情节,并所抢物品被起回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被告叶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