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
2011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另一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窜到东莞市道滘镇闸口村闸口工业区益丰厂门口对出路段,发现被害人刘某手提一个挂包正路过此地,被告人叶某便驾车靠近刘某,从在车后的同伙趁刘某不备将刘某手中的挂包(内有现金540元,价值805元的手机两部,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得手后,两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并将两部手机销赃,叶某事后分得赃款250元,2011年8月2日22时许,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叶某形迹可疑,经盘查后发现叶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其抓获。破案后两部手机已缴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彭广志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叶某为其提供辩护
2011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另一人(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红色摩托车,窜到东莞市道滘镇闸口村闸口工业区益丰厂门口对出路段,发现被害人刘某手提一个挂包正路过此地,被告人叶某便驾车靠近刘某,从在车后的同伙趁刘某不备将刘某手中的挂包(内有现金540元,价值805元的手机两部,银行卡等物品)抢走,得手后,两人驾车逃离作案现场,并将两部手机销赃,叶某事后分得赃款250元,2011年8月2日22时许,民警在巡逻时发现叶某形迹可疑,经盘查后发现叶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将其抓获。破案后两部手机已缴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彭广志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叶某为其提供辩护
批捕罪名看,批捕人数排前五位的分别是: 盗窃罪58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4人; 从起诉罪名看,起诉人数排前五位的分别是: 集资诈骗罪6人、假冒注册商标罪6人、抢夺罪6人,同比均净增; 受理并办理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4件,其中结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 受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8件,其中结案、提出检察建议5件,均已采纳。 受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6件,其中结案、提出检察建议7件,均已采纳
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和财物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十二种具体的侵犯财产犯罪。按照犯罪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男子假意问路抢夺女事主的手机,在逃跑过程中被拱北某小区的保安郭师傅见到,郭师傅拿着胶棒追赶,并成功将嫌犯控制,扭送警方处理。近日,珠海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授予保安员郭师傅“见义勇为”称号。 郭师傅是华发物业管理企业辖下某小区管理处的一名保安员,今年6月22日凌晨,郭师傅在上班时,看到一女子正追赶一白衣男子,并大喊“抢劫”,他闻声即动,抄起执勤用的胶棒就赶了上去,白衣男子一边逃跑一边将手机丢出,郭师傅一边呼叫增援一边继续追赶这名嫌疑男子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开车加油逃单汉中一男子作案4次被判10月【消息】 18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以被告人赵磊磊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1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磊磊驾驶黑色雪佛兰轿车,行至汉中市南郑区汉桂路中国石油“曙光”加油站给车辆加油,加完油后跟随该加油站员工进到营业室内刷卡结账,但银行卡上余额不足。赵磊磊称自己要到车上换银行卡,便又回到车上,后赵磊磊为逃避310元的加油费用,趁该加油站员工不备,迅速发动汽车油门驾车逃离现场
多次抢劫,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在一定时间内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总额可能并不很大,但是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对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这里的另一种情形是抢劫数额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