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拆
条文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或其他封缄文书者
条文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或其他封缄文书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1997年9月25日修正10月8日公布[编辑] 条文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
条文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或其他封缄文书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1997年9月25日修正10月8日公布[编辑] 条文 无故开拆或隐匿他人之封缄信函、文书或图画者,处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无故以开拆以外之方法,窥视其内容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