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罪
组织卖淫团伙51名嫌犯被批捕【消息】 红网时刻4月30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周玉才)4月28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对王某珏、巴某峰等为首的组织卖淫团伙的51名成员批准逮捕。 经初步查明,以王某珏、巴某峰等为首的犯罪团伙盘踞在长沙市从事“发卡招嫖”组织卖淫活动,分层级形成了以上述等人各自为首的“发卡招嫖”小团伙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同时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对其他“发卡招嫖”团伙进行打压,实施了一系列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张伟丽: 组织卖淫罪法院会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非菲、郑海涛、路志强、李媛媛、张越婕、王冀茹和赵高磊7人,长期把持桥西区歌厅娱乐场所有偿陪侍人员,并从事介绍卖淫活动,采取暴力手段非法拘禁、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不服管理的人员,抢劫他人财物。 经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本案系恶势力犯罪, 被告人郑海涛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王菲菲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新京报快讯 (记者刘子珩)今天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就保利俱乐部等三家涉黄俱乐部情况发布通报称,2017年1月26日,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共77人被批准逮捕。 2016年12月23日晚,北京警方对涉嫌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保利俱乐部、丽海名媛俱乐部、蓝黛俱乐部进行了查处,查获涉案嫌疑人数百人。 2017年2月6日新京报刊发报道《三涉黄俱乐部背后的关系网》,记者调查发现,一位名叫肖亮的人士与被查的三家俱乐部均有联系
11月21日,峄城法院对一起涉及25名被告人涉嫌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刑事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组织卖淫团伙犯罪案件因涉案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案情较为复杂,因此该案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付青春主审,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伟泉出庭支持公诉,本案采用了“3+4”大陪审合议制审理,在庭审前作了充分准备,保证了庭审的顺利进行。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徐某某为获取利益,招募张某等卖**在其经营的位于峄城区仙坛路的“星期八”足疗店及附近的三十余家足疗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达350余次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7年7月25日实行。《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修改,立足司法工作实际,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上述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诚挚 一、《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
6月3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全省集中宣判黑恶犯罪案件101件的情况。从6月29日到6月30日,湖南省高院组织53家法院集中宣判黑恶犯罪案件101件,包含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案件3件,省级挂牌督办案件7件。此次集中宣判之后,共有744人获刑,一批黑恶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6月20日,十堰市茅箭区法院对徐文剑等3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及协助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窝藏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公开宣判。一审数罪并罚,决定对徐文剑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8人分别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和其他刑罚
那么组织淫秽表演罪该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淫秽表演罪是怎么判刑的? 1、犯了组织淫秽表演罪既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淫秽表演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般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来衡量刑罚,如果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十年以下有 1、组织妇女卖淫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7月14日凌晨1钟左右,犯罪嫌疑人游某伙同陈某、王某在来凤县翔凤镇某发廊以包夜为名将被害人朱某强行拉上一辆面包车,准备将其带到苏州强迫其卖淫,为他们挣钱。他们连夜将朱某带到来凤县大河镇,在此过程中王某和陈某分别打了朱某一耳光,并威胁朱某不能跑,当天晚上在大河镇休息时,他们轮流看守朱媛,以防止朱媛逃跑。7月14日下午7时许又将朱某带到咸丰县城某招待所二楼房间住下,睡觉时,游某三人用床抵着房门,以防止朱某逃跑,当日23时许,朱某乘游某三人睡着了从二楼房间窗户跳下才得以逃脱,朱某跳楼后报警,游某三人遂被警方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