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四) 为进一步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程序,加强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强化执行信息公开,提升执行公信力,现对本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第四批公示。 一、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 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并积极提供财产线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电话0731-28109231
债权人根据合同暂时占有相对方的财物,如果相对方不按合同支付应付的款项,可以扣留(留置)其暂时占有的财物,并催告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付清所欠款项,如逾期不付的,债权人就可行使留置权,将扣留物变卖从出卖价款中受偿,或者直接取得扣留物,以扣留物折价受偿。 分期付款交易中防止拖欠的对策是在签约时采取所有权保留措施。应采取书面合同形式,并最好由公正机关公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现在很多的人结婚之前会有婚前协议,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呢?婚前协议是否生效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仅是对财产而言,不包含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并且是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为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方向开展,大庆高新区法院坚持稳、狠、准、快的打法,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强力推进,严惩黑恶,判处多名被告人高达十九年有期徒刑。在严打黑恶势力过程中,还深入贯彻边扫黑除恶边“打伞”的原则,重点突出深挖根治、除“伞”断根,并以高压态势穷尽各种执行手段打财断血,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绝不让其出现起死回生,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危害一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有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撑
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赔偿吗,怎么赔偿?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A座2106 人类是群居的动物,因此婚姻是每个人生命中不可缺少的部分,而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对于财产的划分都是重中之中,大致上可以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后财产就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就是个人财产,那么婚前个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王山是某大企业家,李丽是他的配偶,生有二子。王山又和张欣同居也生有二子并经认领。王山死后遗有大笔遗产,李丽和张欣所生的二子因遗产分配问题闹上了法庭
选择法定财产制,夫妻剩余财产如何分配? 现行法定财产制为所得分配制,夫妻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1],不要以为结婚后夫妻财产就是共有的。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都可以保有自己财产的所有权,处分时也不用事先得到对方同意。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例如:离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种夫妻财产制,夫妻中财产较少的一方可以向财产较多的一方请求剩余财产差额的一半,这叫做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2]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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