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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2623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冻扣、解冻)、结案通知书: 一、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具体银行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解除冻结通知书)。 三、经执行,被执行人陈活强、张彩凤已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
本院受理原告吴谦骁来诉被告曾远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曾远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曾远方公告送达(2022)粤0105民初8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曾远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谦骁来赔偿93219.57元; 二、驳回原告吴谦骁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87.69元,由原告吴谦骁来负担687.69元,由被告曾远方负担1900元。本案鉴定费2778元,由原告吴谦骁来负担800元,由被告曾远方负担1978元
本院受理原告陈辉剑诉被告广东德致诚改造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春辉、湖南德致诚品改造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105民初2345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退还装修应退款32325.22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32325.22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