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0年第5号)(取消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部分申请材料)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现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修筑设施审批事项中取消的部分申请材料予以公布。 对部门规章《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5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规划或者工程设计文件”申请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部门规章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对原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第27项子项2提交材料名称中涉及的“拟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文件”、“拟建机构或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和“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等申请材料,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原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发布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试点范围扩大至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且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72至85章、第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包括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通知》和97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0年9月16日,黑河市逊克生态环境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河销售分公司逊克干岔子加油站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的公告(见附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通讯地址:黑河市逊克生态环境局 邮编:164400 附件: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黑河销售分公司逊克干岔子加油站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的公告.zip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5-31浏览次数:523 各班级学生: 根据《管理学院“公益头雁爱心基金”重疾意外伤害临时救助慰问金使用办法(试用)》(管院党(2022)7号)的文件精神,按照相关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审核、学院学工办初审并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现对2022年第一批、第二批重疾意外伤害临时救助慰问金发放情况予以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2022年5月31日,“公益头雁爱心基金”两批共计发放¥6000.00元(大写:陆仟圆整)。 为保护相关同学隐私,部分信息做了处理。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者,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实名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逾期不受理
早报讯 又一个“47号公告”23日现身网络。26日,羊城晚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上获悉,在网络上现身的这个“又一个47号公告”是真的,26日税务总局官网挂出了该公告。不过,让人费解的是,为何这样一个应该由文件制订者税务总局官网首发的红头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竟然在官网发布之前3天,就在两家民间网站上挂出? 8月15日,一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让几乎全体人民都记住了“47号公告”的大名,既然这个“47号公告”是伪造的,那么,真的47号公告又是什么? 就在伪造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47号)”余波未了时,8月23日,先后有两家民间网站挂出了又一个标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7号)”,内容是与伪造的公告完全不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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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中含高职以下学校,延后开学两周至2月25号开学。 让我们看一下这学期的剧情,会如何发展下去。 这个公告的影响真的是一体两面
生态环境部关于2023年2月1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经审查,2023年2月15日我部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2月20日-2023年2月2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为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做好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我们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施行,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人和扣缴人
编辑部电话:010-59199543 来稿请注明栏目名称及作者姓名、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023年1月实施的食品相关标准,由食品伙伴网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小麦粉》等53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2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2021年第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刨花干燥机节能监测方法》等47项林业行业标准)、认监委关于公布《店铺零售服务认证要求》 等26项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公告(2022 年 第14 号)等公告汇总整理完成,供参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月19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月19日-2022年2月6日(10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推进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工作,依据工信部公告《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申请的受理、审核、推荐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020年第36号)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4号(关于取向电工钢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4号(关于明确尸体骸骨入境前申报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8号 (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主旨:公告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业经核定,不寄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依据:财政部111年4月22日台财税字第11104521671号函订定娱乐税申报案件核定公告作业要点办理。 一、旨揭公告范围系代征人申报111年1-4月娱乐税自动报缴申报案件,本关收件后,经查核结果,按申报资 料核定者,以本公告代替掣发核定税额通知书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2015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执行口径和管理要求。《通知》和97号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11月3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辐射环境影响类)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11月30日-2022年12月6日(7天)。 关于湛江110千伏附城站扩建第二台主变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zip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号)和《西藏自治区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要求,现就我市组织实施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因考试延期举行,放弃参加客观题考试的我市报名人员,已经办理退费申请的,不再编排考场及生成准考证;未提出退费申请的,视为继续参加考试,不再受理退费申请。 (二)关于2022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项及要求,按照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执行。 山南市司法局 0893-7826371 吴 杰 仁 增 15289082005
欧宝体育官方网站第二附属医院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维保服务项目延期公告延期公告延期公告(招标编号:0692-236CYDD60034) 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6日对欧宝体育官方网站第二附属医院激光共聚焦显微镜维保服务项目(招标编号:0692-236CYDD60034)发出招标公告,现就本项目原招标公告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改: 2、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2023-03-21 15:00:00(北京时间)。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网成功递交所有电子投标文件。 3、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延期公告有不符之处,以本延期公告为准,本延期公告未涉及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为准
根据2022年8月19日发布的《济南市外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合同制翻译人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合报名情况,现对公告有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根据工作需要,原《公告》任职要求第6条增加:1.取得日本语能力测试N1级证书。2.同等条件下,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日语笔译或口译二级以上证书者优先考虑。 调整后任职要求第6条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报考:(1)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CATTI)日语笔译或口译二级及以上证书;(2)具有一年及以上相应语言母语国学习或者工作经历,精炼掌握应聘岗位所需语言能力;(3)取得日本语能力测试N1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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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按照河南省公务员局统一安排,河南省2022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漯河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笔试等工作将于近期重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2年7月9日上午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2022年7月9日下午14:00—16:30,申论; 2022年7月10日上午9:00—11:00,公安专业科目。 (一)本公告为2022年2月11日发布的《河南省2022年统一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2月18日发布的《漯河市2022年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公告》的补充公告,除对时间有所调整外,原公告的其他规定仍适用于本次考试
公司减资公告程序: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登报注销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点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文昌国际航天城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一期-航天装配及异地协同中心1标段(火箭装配厂房)环评实行承诺备案制,文昌国际航天城管理局(备案机关)同意文昌国际航天城科技创新公共平台一期-航天装配及异地协同中心1标段(火箭装配厂房)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予以备案,现将备案回执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及编制单位告知承诺书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2月26日),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对项目环评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2.03.31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2.03.30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2022.03.30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2022.03.30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03.21 延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2.03.14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03.09 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2.03.01 延续执行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公告 2022.02.25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022.02.15 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2022.01.28 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 2022.01.26 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2022.01.18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2.01.05 关于公布 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12.27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2021.12.11 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11.23 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2021.11.18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2021.11.01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扩围,我们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适用范围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为配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执行,我们制定发布本公告。 本“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原营改增纳税申报相关规定,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依然有效,继续执行
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7年9月20日 发文字号:基检宏 (106证10)字第 63179 号 附件:扣押物公告招领清册一份 主旨:公告发还本署106年度证字第10号等案件之扣押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5条第1项。 公告事项: 一、 本扣押物公告招领清册所列之扣押物品,应受发还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发还,特此公告招领
为利通讯辨识及访友,若原门牌脱落、遗失或毁损不堪使用,请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现住人(有设户籍于该地址)申请补发(每面新台币50元整)(多国语言) [108-07-10] 公告本辖同兴路整编市府核定案 [109-07-30] “台南市印鉴及门牌规费收费标准”第4条,业经市府于109年1月30日以法规字第1090121150A号令修正发布,并于2月1日生效。 [109-01-31] 公告本辖“南乐街南段(健康路至建南路)”之道路命名及门牌整编作业 [108-07-10] 公告本辖“喜树路340巷东侧延伸至明兴路”等3条新辟道路命名作业 [108-07-10] 公告本辖塩埕路131巷163号及73号等49户道路命名为新和东路暨整编作业 [108-07-10] 公告经市府核准新和东路道路命名作业 [108-07-10] 公告西门路一段312巷(公道五)经市府102年6月3日核准命名为【新兴东路】 [108-07-10] 公告本辖大同路二段430巷8号一楼之1等10户牌整编为大同路二段482巷10弄36号至36号五楼、38号至38号五楼,并于102年1月12日生效 [108-07-11] 公告本辖举喜重划区道路命名及位置图 [108-07-10]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