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36号)

经国务院同意,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执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中关于20种商品“无论任何贸易方式、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进口,一律停止减免税”的规定。

自公告之日起,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0号(关于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审核确认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4号(关于取向电工钢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1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1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4号(关于明确尸体骸骨入境前申报相关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8号 (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