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基隆地方检察署 公告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7年9月20日 发文字号:基检宏 (106证10)字第 63179 号 附件:扣押物公告招领清册一份 主旨:公告发还本署106年度证字第10号等案件之扣押物。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5条第1项。 公告事项: 一、 本扣押物公告招领清册所列之扣押物品,应受发还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发还,特此公告招领。 二、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内,得检具声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本署提出声请;如委任他人代领,应提出委任状并经审核后至赃物库领取(携带国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及印章)。 三、本署赃证物库地址:基隆市东信路178号,电话:24651171 ,分机:1231 。 四、逾期无人声请发还,其物归属国库或废弃。 五、本案承办人:书记官潘健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