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
现实中往往有这样的事,公司已经完成税务登记证和工商的注销,后来税务机关却查到,企业存在偷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还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吗?有 现实中往往有这样的事,公司已经完成税务登记证和工商的注销,后来税务机关却查到,企业存在偷税或其他税收违法行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还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吗?有人可能会不解,注销税务登记证时,税务机关不是已经进行了检查吗?怎么注销后,又说有问题了呢?企业是否存在税务方面的违法行为,属于“事实”的范畴,被证据证明了“有”就是“有”,没有被证据证明“有”就是“无”,而与是否检查、检查是否查出来没有关系。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公司经营过程中收取了虚开的发票,但注销前及办理注销时,都没有被发现。注销后,因为开票方被查到,顺藤摸瓜,查到了该公司
遇到这11种情况,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合同! 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1种。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需等到职业健康检查后确定无碍后才能够终止
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具体面积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本文摘要:【点击文末小法式,免费咨询执法问题】 剥夺政治权利执法的划定: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书、聚会会议、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元和人民团体向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划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按《职业训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训练,指为培养及增进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实施之训练。职业训练之实施,分为养成训练、技术生训练、进修训练及转业训练。”,同法第5条规定:“职业训练机构包括左列三类:一、政府机关设立者
依据司法院于民国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组织法”第57条之1,“最高法院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选编之判例,若无裁判全文可资查考者,应停止适用。未经前项规定停止适用之判例,其效力与未经选编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民事部分(47~54年)第 711- 系争土地为地方神明会所有,历来由该地方人士投标或流耕种,依惯例以 三年为期,则其情形系共同受期人轮流享受利利益,与租佃对立之关系迥 异,自无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五条规定之适用
本法 111.12.14 修正之全文 91 条施行日期,除第五章、第 81 条第 3、4 款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外,自公布后二年施行。 精神复健机构,应置负责人一人;并得视需要,置医事人员或社会工作师。 前项医事人员,应依各该医事人员法规办理执业登记;社会工作师应依社会工作师法办理执业登记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二、行政机关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 三、与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契约之相对人。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之相对人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