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职业训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职业训练,指为培养及增进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实施之训练。职业训练之实施,分为养成训练、技术生训练、进修训练及转业训练。”,同法第5条规定:“职业训练机构包括左列三类:一、政府机关设立者。二、事业机构、学校或社团法人等团体附设者。三、以财团法人设立者。”及同法第6条规定:“职业训练机构之设立,应经中央主管机关登记或许可;停办或解散时,应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备。职业训练机构,依其设立目的,办理训练;并得接受委托,办理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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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才发展品质管理规范作业要点(pdf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