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机关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
三、与行政机关缔结行政契约之相对人。
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之相对人。
五、对行政机关陈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规定参加行政程序之人。
对于无行政程序之行为能力人为送达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为之。
对于机关、法人或非法人之团体为送达者,应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为之。
理人者,于补正前,行政机关得向该无行为能力人为送达。
法务部本部:100204 台北市重庆南路一段130号 电话总机:(02)2191-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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