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核准《行政长官及司长办公室通则》的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第14/1999号行政法规 - 核准行政长官办公室及司长办公室通则。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六、办公室私人秘书及司长秘书的薪俸以行政长官或司长批示订定,其薪俸点相等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高级技术员职程的薪俸点。
十、为着上款的效力,该款所指的酬劳与有关薪俸兼收之总额,如属技术及行政辅助人员,不得超过薪俸点七百三十五点的金额,如超过该金额,则从所指酬劳中减除超出有关限制的部分。
二、根据上款规定,或因工作需要而终止职务的办公室人员,有权根据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收取补偿,但以该等人员未有按合同制度获聘任为限。
人员的原有薪俸不得因适用本行政法规而减少。
一、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因执行本行政法规而引致的薪俸点调升,自二零零九年八月四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