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之本旨,在于落实公权力,树立政府之威信,发挥执行效果,以达成国家行政之目的。本分署于90年1月1日成立 (原名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北行政执行处,于101年1月1日起配合政府机关组织改造,更名为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台北分署。),依行政执行法、强制执行法等法规暨相关行政规则办理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行政执行事件。
本分署除继受原地方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湾士林地方法院、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办理尚未结案之财务与罚锾案件外,并受理各移送机关依相关行政法规移送之案件,由于执行案件数量相当庞大,于95年1月1日士林分署成立后,本分署辖区调整为台北市中正区、松山区、信义区、文山区、大安区、万华区、中山区、新北市新店区、乌来区、深坑区、石碇区、坪林区、福建省金门县。
另本分署以经营企业之精神,注入企业化之经营理念,追求低成本、高效率、高绩效之管理制度,建构公平守法的观念,时时以清廉、效率、亲切之理念,并以专业、热忱、负责之态度,一方面遵守依法行政并依公平合理之原则,兼顾人民权益之维护,一方面伸张公权力、确保国家公法上金钱债权之实现、提升执行绩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展现政府落实公权力的魄力和决心,为本分署持续努力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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