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行政会委员通则》的第1/1999号行政法规的第八条及第十二条修改如下:

(九)本人及其家属享有医疗、外科、药物及最高等级住院的待遇,与提供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者相同。

二、为执行行政会任务而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会委员,享有头等航空旅费的权利,并有权收取公职内给予的最高启程津贴及日津贴。

行政会委员不得因履行职务而损害其职位、社会福利或固定职业。”

二、核准《行政会委员通则》的第1/1999号行政法规的第十五条的中文本修改如下:

未经行政长官许可,行政会委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证人或声明人。”

核准《行政会章程》的第2/1999号行政法规的第四条及第十八条修改如下:

(七)决定行政会委员可否担任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证人或声明人。

请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阅读PDF版本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