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宁波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文件制定工作,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现将《办法》予以公布,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宁波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于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在网上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收到反馈意见3条,均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