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999号行政法规 - 订定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独立行政法规。
一、核准治安警察局的工作证式样,有关式样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证为蓝色,尺寸为85.5毫米x54毫米,左上方印有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附件九所载的彩色治安警察局标志,以及“澳门保安部队”及“治安警察局”的中、葡文字样。
一、核准消防局的工作证式样,有关式样载于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二。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证为黄色,尺寸为85.5毫米x54毫米,左上方印有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附件九所载的彩色消防局标志,以及“澳门保安部队”及“消防局”的中、葡文字样。
废止第6/1999号行政法规《政府部门及实体的组织、职权与运作》附件十所载的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证式样。
一、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但不影响下款规定的适用。
二、第三条的规定自本行政法规公布后满一百八十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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